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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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鲜自动售货机    发布时间:2024-04-17 14:43:18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优化配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漳县实际,漳县烟草专卖局拟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取辖区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有重大利益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人员对“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人数定为12人,其中卷烟零售户代表4人、无证户代表4人、消费者代表4人。

  听证会特邀代表:特别邀请县人工委1人、县消费者协会1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人、县司法局1人、县公安局1人共同参与监督。

  (一)报名条件:凡本行政区域内准备申请办理、正在申请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制品消费者,其他与漳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布局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同时,出席听证会的申请人代表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独立表达意志、语言表达能力良好。

  (二)报名时间: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至9月21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8时。

  (三)报名地点: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西路2号漳县烟草专卖局201专卖科。

  (四)报名方式:申请人需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联系电线止,到我局办理申请手续,我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并通知其本人。

  (五)抽选代表。如报名人数超过拟定人数,我局将在召开听证会前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后随机选取。如报名人数少于拟定人数,我局将按照实际报名范围和人数组织本次听证会,不另行补足缺员。

  (六)公告代表。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名单将于2023年9月22日前在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漳县实际,制定《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并已形成相应零售业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地布局”是指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和各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区域单元划分。漳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饱和区”“禁入区”“特殊区”“发展区”,详见附件。

  “饱和区”是指根据区域人口、销量、销售额、消费能力等因素,在相对独立的市场或区域进行网格单元划分,借助关联分析方法、熵权法等工具,合理测算网格单元内饱和值指导数。达到饱和值的网格单元,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饱和区超过规划数的不再新增。

  “禁入区”是指法律和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发证区域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如,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附近的,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特殊区”是指除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外,封闭式居民居住小区,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或物流园区内,长途汽车站、住宿和餐饮企业,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为零售点布局特殊区,应当符合一定的容量和间距要求。

  “发展区”是指除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特殊区外,道路沿街区域设置的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发展区,一般都会采用“容量+间距”、“容量+人口”等模式开展烟草专卖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具备准确的门牌地址、店名或方位表述,不包含地下室、储藏室、办公区等非开放的商品销售场所和违反法律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彩钢房、临时棚舍等非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相关经营设施,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为非固定经营场所);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八条饱和区零售点设置(详见附件:漳县最小市场单元格烟草制品零售点容量及区域划分表)。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以下情形: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情形,如流动摊点(车、棚)、移动式集装箱、活动式板房、书报亭、电话亭等;楼栋间及其内部公用巷道(通道)、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储藏室(含煤房)等非经营性场所;主体仍在施工且未进行装修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未经合法授权用于经营的场所,如没有经过授权用于经营零售业务的物业用房、门卫室、传达室等。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业务(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鞭炮、燃气、医药制品、医疗器械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五)未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所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责令不再使用要求的。

  (七)设在商务楼(写字楼)、住宅楼二楼及以上楼层, 不具备基本的人群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等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中小学内部及进出所有通道直线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所有通道直线米范围内的。

  (十三)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所属区域等。

  (十四)未成年人活动频繁区域的经营场所,如公园、广场、游乐场、青少年宫、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动物园、影剧院、纪念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游泳馆、体育场等场所内部。

  (十五)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如,医药机械、学生用品、五金家电、体育用品、农资农具、装饰装修、中介劳务、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通信器材、餐饮娱乐、宾馆酒店、寄递配送、生鲜果蔬调味品、服装服饰等。

  第十条 特殊区零售点设置。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照“一区域一政策”的标准单独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住宅区。住宅区内部按小区分区楼栋数布局,每20个楼栋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栋不予设置零售点,每增加20栋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内部最近零售点距离须达到200米以上。外部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

  (二)工业区。指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性质的企业聚集区。该区域生产区内部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外部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

  (三)高速服务区。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不受所处区域容量布局限制,但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加油站便利店。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设为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应符合所处区域容量布局标准。

  (五)客运站点。客运区内部(包括候车厅、站台等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设为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要有独立的吸烟室。外部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

  (六)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按经营门店(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店,不包含摊点)总数布局,每5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个不予设置零售点,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内部零售点距离须达到200米以上。其外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

  (七)封闭管理的军队、拘留所、看守所、监狱、高等院校等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且应符合所处区域布局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发展区零售点设置。一般为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的道路沿街区域,主要划分为城区居委会区域和乡镇村委会区域。

  (一)城区居委会区域,采用“容量+间距”布局。城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人口密度、人流数量、消费能力和零售户销售能力可分为:城区主要街道(路)、城区一般街道(路)、城区巷道。

  1.城区主要街道(路):指城区商贸繁荣,贯穿东西、南北人流量大的街道、路段。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米。

  2.城区一般街道(路):指城区不属于主要商贸地段,连接东西、南北主干道且人流、车流量比较小的街道、路段等。零售点距离不少于70米。

  3.城区巷道:指分布在城市街道两旁的连接居民聚集区的相对封闭的巷道,并包含以国道、省道、环城路、药都大道为主体命名的街道。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50米。

  1.镇(乡)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主要街道:零售点距离不少于80米,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行政村及镇(乡)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一般街道:户籍人口数量不少于300人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距离不少于200米。

  (一)对幼儿园内部及进出所有通道直线米范围内的原持证零售户和和中小学内部及进出所有通道直线米范围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原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迁址经营的,仅限原发证机关辖区内且在原持证最小单元网格内(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划容量、距离、人口等条件限制,但只限本人经营。该项规定迁址事项于2023年12月31日后自动失效。

  (二)对一年内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以及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原址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容量及间距限制。

  (一)对一年内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或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或证明,且所处区域为发展区的,距离在所处区域规定的基础上下浮20%,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只限本人经营。社会主要指:肢体残疾三级、四级的残疾人;优抚对象主要指:烈士家属(仅限直系亲属)、因公牺牲的家属(仅限直系亲属)、见义勇为的人员及直系亲属(获地市级以上确认)。

  (二)因政府拆迁、道路建设导致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原持证人可以在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拆迁文件的情况下另外选址经营,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本市场区域单元格内本人经营),可不受卷烟零售点容量、间距等条件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认定最近距离时,工作人员一定与申请人共同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误差不允许超出±1米,测量结果须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办公场所等。

  第十六条县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城区居民委员会仅指行政区划确定的社区,申请人申请经营场所门牌中标注为社区的按照城区主要街道、一般街道、巷道受理决定;镇(乡)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包含县域内的城中村,门牌中标准为村社的,镇(乡)政府所在地行政村(社)按照行政村(社)受理决定;镇(乡)政府行政机构发生撤并或搬离的,零售点布局仍按照本规定确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合理容量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适时测评,动态调整最小网格单元内零售点容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不超过”、“不少于”、“大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